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于以市場基準價計算的出讓收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計算的出讓收益就高確定。
具體如下:




備注:表中未列舉的礦種可以參照品質、工業用途相近礦種的基準價。
說明:
1、探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適用于《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出讓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12號)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中第一類、第二類礦產,第三類礦產執行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2、“表2-1”適用于空白地、預查的探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確定;
3、“表2-2”適用于普查、詳查、勘探的探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確定;
4、折價系數是在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基礎上根據勘查階段不同按照一定比例確定;
5、無法確定可采儲量的探礦權,統一按資源利用率80%估算可采儲量后應用上述折價系數;
6、應用“表2-2”涉及多礦種時,探礦權出讓收益由各礦種對應的基準價計算出讓收益之和確定。
《遼寧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說明
一、礦種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中規定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確定;根據遼寧省礦業權管理實際情況,將水鎂石、綠泥石及其他風化巖礦產單列。
二、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于以市場基準價計算的出讓收益;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計算的出讓收益就高確定。
三、以市場基準價計算采礦權出讓收益
1、金屬(金、銀、銅、鉛、鋅、鉬)、金剛石礦采礦權出讓收益=地質品位×擬動用可采儲量×基準價格;
2、金屬(鐵、錳)、非金屬及其他礦產采礦權出讓收益=擬動用可采儲量×基準價格;
3、飾面用石材采礦權出讓收益=荒料量×飾面用基準價格+(擬動用可采儲量−荒料量)×建筑用石料基準價格。
四、以市場基準價計算探礦權出讓收益
1、空白地、預查程度探礦權出讓收益=勘查范圍面積×基準價格;
2、普查、詳查、勘探程度探礦權出讓收益=該礦種市場基準價計算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折價系數。
五、共伴生礦產處理原則:將主礦種及共伴生礦種分別計算對應的出讓收益,累計作為出讓收益。
六、基準價調整原則:遼寧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每兩年更新一次。
來源: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編輯整理:粉體技術網